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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昌吉州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水平发展 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26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时间: 2024-03-27 19:23:20 |   作者: 产品中心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昌吉州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水平发展 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26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各单位对内容有修改意见建议的,需要注明修改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如:第XX条,“XXX”表述建议修改为“XXX”,修改依据为《国务院(自治区)XXXX办法》(文号)第XX条

  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复函(附修改依据文件)于2023年6月4日11:00前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巩固拓展国家矿山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组帮扶成效,进一步强化我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提升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如下措施。

  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完善矿山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健全矿山安全支撑保障体系,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为自治州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1.强化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把矿山安全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和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纳入绿色矿业等产业集群建设布局。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中央驻疆企业所属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监管负责;各县市(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其他矿山的安全负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涉及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2.强化部门矿山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完善部门矿山安全工作权力和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编制矿山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矿山有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会议,认真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查找问题原因,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每月向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矿长等人员,下同)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全面落实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期间值班值守工作要求,确保主要负责人至少有1人在岗在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擅自脱岗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严禁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变相违规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

  4.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适当超前规划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一个勘查区块只设置一个主体,整合现有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整体开采。对辖区冲击地压煤矿应有保证避免采掘相互扰动的井田面积;露天矿山应有保证形成合理边坡角的井田面积;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新改扩建地下矿山、中型以上露天矿山严格按照智能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要求纳入矿业权转让协议内容。

  5.严格准入条件。停止受理自治州辖区内新建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井工煤矿和新建产能低于40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停止受理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受理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以及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只建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严格执行自治区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和最小生产建设规模准入标准,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核增产能。所有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监理单位监理。

  6.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开采同一矿体的多个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以山脊划界的露天矿山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力争2025年前完成4处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集约利用。

  7.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矿山关闭退出。对自治区分类处置、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严禁设置“过渡期”,防止出现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对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拒不整改的矿山,以采代建拒不整改的矿山,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关闭退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依法进行处置。

  8.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完成《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工作,同时配套制定《昌吉州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2023年完成5处煤矿初级智能化开采,12处生产、建设井工煤矿实现通风、排水、供电等固定岗位无人值守;2024年完成大型露天煤矿、灾害严重的井工生产煤矿初级智能化开采,2025年辖区所有生产煤矿实现初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化开采。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改造。

  9.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学专业必须与所从事行业相符,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同行业经历,经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0.强化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矿山企业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鼓励矿山企业与新疆大学、新疆工程学院等专业院校“校企联建”,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等方式培养矿山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风险特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培训,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新上岗的员工必须进行强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向员工宣讲传达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建立完善“师带徒”机制,强化新员工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与现场作业监护。

  11.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等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工和灵活用工人员。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要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法律保护及援助,为弱势群众的平等就业提供保障。

  12.强化重点生产环节监管,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强化矿山企业重点生产环节、重大灾害治理期间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三级审批规定。矿山企业要全面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行灾害治理责任、工程、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闭环管理;矿山企业进行井下动火、火区启封或注销等特殊作业以及探放水、井下爆破等高风险作业前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批;经安全评价、安全分析诊断确定的重大异常生产状态处置作业前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批。推行“反三违接力棒”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鼓励矿山企业结合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培养一线员工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促进企业安全文化提升。

  13.倡导企业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安全服务。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化安全服务机构,弥补企业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短板。鼓励矿山企业按照一级标准化企业至少1次/年,二级标准化企业至少1次/半年,三级标准化及未达标企业至少1次/季度的频次,开展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14.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矿山企业要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核心,坚持过程管控和系统管理,抓住矿山班组安全生产最小单元,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做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生产煤矿至少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煤矿投产期间按照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建设,力争投产后达到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力争到2025年所有生产煤矿达到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15.鼓励取消井下夜班作业。鼓励和引导井工煤矿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最大限度减少夜间灾害治理、设备维修、巷道维护等作业活动,2023年全面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作业。

  16.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煤矿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煤矿监管干部主要业绩量化考核办法》《安全生产领域“红黑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制度》《驻矿安全监管管理制度》《煤矿联系包保盯守制度》《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措施;监督企业修订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17.落实好矿山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州县市(园区)财政要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资金,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为煤矿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质效。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支持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加大安全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设备更新的投入,促进矿山安全发展。

  18.推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自治州应急救援基地迁建项目建设,确保2024年投运。推进现有的8处大型井工煤矿和6处大型露天煤矿建立完善专职矿山救护队,启动准东开发区矿山救护中队建设,玛纳斯县、呼图壁县、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要采取政企联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加快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健全完善自治州、县市(园区)矿山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实现统一协调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加强预案衔接和演练,定期评估修订预案。

  19.强化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2023年完成州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开发视频智能分析、煤矿重大设备、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等子系统建设,2025年实现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三大系统报警初级联动、隐患自查管理等功能,推动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0.加快煤田火区治理。全面压实县市(园区)政府(管委会)的属地责任和采矿权人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煤田火区治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类负责的工作格局。按照《昌吉州加快推进煤田灭火工作实施方案》,加快阜康丁家湾、吉木萨尔二工河区域等28处煤田火区的灭火工作,建立健全煤田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形成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的良性机制。

  21.着力提升监管能力。监管部门要转变安全监管理念,实现由以往帮助企业查隐患,向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本质转变;扎实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通过常态化自学、定期讲座、岗位练兵、案卷评查、外出学习等方式加强监管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提升专业素养。落实《昌吉州煤矿监管干部主要业绩量化考核办法》,倒逼监管人员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2.加大帮扶指导力度。要寓服务于监管,通过聘请高水平、专业化安全服务机构,每年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帮助查找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薄弱环节,采取“一矿一策”的方式,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补齐短板,形成“中介服务、企业改进、政府监管、定期会商”的安全生产帮扶提升机制。要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采取深入企业面对面交流、专题讲座等形式,精准指导企业按照“两个根本”的要求管控风险、排除隐患。

  23.充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健全完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结合实际加强执法力量。对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专业监管人员要具有矿山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且人员数量占比达到国家要求的75%。

  24.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执法文书,规范使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系统,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克服人情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全面实施“执法+专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家指导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推行“1+N”执法模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时,同步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商(分包商)、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安全设计单位等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全面打击涉矿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25.多方式开展监管执法。采取“四不两直”、异地交叉、“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方式开展检查,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活动,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与漏洞;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冒险作业等行为;在严格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同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金融、保险、联合惩戒、舆论监督等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6.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关键人的监管。监管部门要“抓两头、促中间”,紧盯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 “关键少数”,督促企业夯实从业人员这一“基础多数”。将“关键少数”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建立矿山从业人员淘汰退出机制,对因“三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要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在自治州境内矿山领域任职工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脱产集中教育培训。

  (一)提高政治站位。矿山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推进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任务措施有效落实,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要及时提请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协调解决。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结合任务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推动矿山领域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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