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时间: 2023-12-06 15:20:28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一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一定要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相关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一定从矿产品销售额中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任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任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一定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任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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