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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

时间: 2024-01-02 21:09:03 |   作者: 企业宣传片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标准构成。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该法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修订的内容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能采用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②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能采用通知相关的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②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③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①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②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矿山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在采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所发生的关系准则。若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任部门(或法人代表)不履行《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本法的执行部门能直接或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因此,它是现阶段我国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中一定要遵循的。

  《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炭法》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根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9年8月、2011年4月、2013年6月对《煤炭法》进行了三次修改。

  2013年《煤炭法》修改后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国家煤炭主管部门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干预继续减少,煤炭生产企业不会因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无法生产,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也不会因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而无法从事煤炭经营了。生产企业只要安全通过验收达标,不需要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了;对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再需要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就能从事煤炭经营了。这无疑给煤炭生产企业松了绑,有利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轻装上阵,平等地参与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平等地参与煤炭市场之间的竞争。煤炭生产、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上班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特点:

  (1)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得到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主体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确立了地方首长负责制,提高了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3)职业病诊断鉴别判定程序得到完善,劳动者权益得到一定效果保护。新《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施行“企业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围绕职业病诊断、鉴定环节如何获取有关的资料,制定了有章可循的法律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职业病诊断、鉴定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仲裁。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2月3日起施行。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六条。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该条例。

  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制定该规定的最大的目的是: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修订的《处罚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制裁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采用通知相关的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关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对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责令停止生产(施工);②责令限期达到一定的要求(改正);③责令停产整顿;④罚款;⑤责令改正;⑥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⑦各种行政纪律处分;⑧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门槛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应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矿井每年一定要经过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风量一定要满足安全要求。矿井应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必须贴身携带自救器。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3]99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该文件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一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3号令对其进行修订。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门槛:①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矿企业不可以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一般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煤矿安全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煤矿安全规程》与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施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逐渐增强《煤矿安全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煤矿安全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化学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是增加了法律和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审批(或备案)等要求。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连续运输机、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来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真实的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一定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一定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而制定的。该规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从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①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③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④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⑤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⑥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⑦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公布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煤矿生产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是优化安全生产资源配置、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该办法的实施对严格煤矿安全许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矿企业一定依照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可以从事生产活动。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很多。列举如下:

  (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

  此外,看见别人违章不加制止,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看见装没看见,听之任之,不加制止,这样的行为也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1】2009年9月8日,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的某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康××、原副局长郭××、第一煤管站原站长王××、原副站长范××等4名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该矿原矿长李××、原副矿长韩××、侯×、邓××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死刑、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原矿长助理周××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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